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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防疫期间劳动关系意见解读: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10大关键词是核心!

来源:劳动观察 时间:2020-02-17 作者:陈宁 浏览量: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继1月24日出台《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后(以下简称“《通知》”),于2月8日,联合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从这两份文件的发布意义看,《通知》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疫情防控的第一时间对劳动关系处理发布相应规定,从而指导企业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急迫性更强;而《意见》则是在疫情防控在进行一段时间后,基于进一步认识到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从而给社会提供在疫情防控期间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的方法论,指导性更强。劳动报记者专访上海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仇少明律师,为广大企业及职工做出解读。


仇少明指出,意见全文分为五个部分,总计十二条,就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方向。因此,深入、正确地理解《意见》内容,对于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意义重大。鉴于此,他圈出了《意见》中的几大关键词:“期望”、“挑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 、“灵活处理、鼓励协商、规范管理”、支持减负、加强指导、主动化解等


“期望”

企业与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意见》归纳了中央政府层面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期望”: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当前整个社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就劳动关系领域而言,中央政府希望能够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挑战”

企业经营压力下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


疫情防控对于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一)部分行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特别是餐饮、旅游等行业;(二)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三)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四)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通过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


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国际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这一机制能够缓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能够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


在我国,三方协商机制是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的某些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具体说,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三方”是指以下三方:政府代表、职工代表、企业组织代表


“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

劳动关系在特殊时期具有共同利益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具体而言,政府要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而《意见》进一步支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目标在于“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仇少明认为,“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是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政府、企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所寻求的共同利益,从而实现疫情防控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统一,劳动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统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根本利益的统一。


“灵活处理、鼓励协商、规范管理”

灵活处理用工问题、协商处理工资待遇


基于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特殊性的认识,根据中央政府对劳动关系领域的期望,《意见》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就“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和“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提供了具体方向。


(一)就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意见》指出:1、 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政府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 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就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意见》指出: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据此,仇少明认为,从中央政府层面,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的首选是安排员工“用完各类休假”。


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支持减负”

多措施支持企业减负,抗击疫情


《意见》提出了多项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的措施和方向,包括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提供在线免费培训等,相信各地人民政府基于《意见》之方向,结合本地之实践,将陆续出台进一步具体可操作性措施。事实上,《意见》发布之前,各地政府如北京、上海、无锡、苏州等地均出台了一系列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的政策。


“加强指导、主动化解”

企联评估困难、工会动员职工、政府协调解决


《意见》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包括(一)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


(二)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从而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仇少明认为,《意见》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在抗击疫情的大局下,统一思想认识。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这对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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