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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 益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1-09-15 作者:【昆仑英才网】 浏览量: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文件要求,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草拟了《青海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9月15日15时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指定邮箱,过期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孟翠霞

  联系电话:0971-8258162(传真:8258210)

  电子邮箱:qhldgx@163.com

  附件:《青海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7日

  附件:

  青海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人社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用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保障权益,促进全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用工,明确履行用工责任

  1.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引导劳动者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开展多样性服务,改善劳动条件,优化市场环境,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发改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工责任。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制度,加大权益保障力度

  4.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因性别、民族、年龄、宗教信仰等不同设置歧视性条件;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制定歧视性限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协商约定,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依托平台就业的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格落实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指导企业合理制定符合本企业与劳动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薪酬管理制度及休息办法。对属于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各企业可参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纳入安全监管范畴,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强化企业严格明确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水平。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指导企业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外省户籍人员在我省灵活就业或省内户籍人员在省内非户籍地灵活就业的,取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参保人持居住证可在省内灵活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在我省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省户籍就业人员在我省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省户籍就业人员在我省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满10年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积极推进新型就业形态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平台企业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依规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平台企业采用外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平台企业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快递企业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全面落实职业伤害保障政策。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保障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建立劳动者申诉制度,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争议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建立行业集体协商机制。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制度等开展集体协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督促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及优化算法规则时,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指导企业在研究确定重大事项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劳资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好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各级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发改部门、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效能,优化权益保障服务

  15. 扎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指导各地认真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残疾人就业帮扶”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为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和广大求职者搭建劳务对接平台,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援助等全方位、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权益保护宣传,设立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公布维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提高未就业毕业生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意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发改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积极探索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不断完善“一网通办”平台功能,通过网站、手机APP等形式为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便捷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将新就业形态相关工种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结合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行动,积极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业态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做好新业态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及专家队伍建设规划,为新业态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人员培训等相关服务。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报评审职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各级发改部门、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各级发改部门、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落实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探索基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与劳动争议调解员名册衔接机制,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强在册调解员动态管理和更新。依托人民法院诉求服务中心、地方综合治理服务中心、道交一体化平台等,加强调节业务指导,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依法进行司法确认,不断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依法依规,完善权益保障体系

  21.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导向,指导各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管理工作体系、制度,各行业监管单位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求用工企业实行劳动者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各级总工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深入开展企业用工“法律体检”活动、“遵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等,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督促企业合法用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各级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根据用工事实合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尺度。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依法受理进行裁决,正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和意见中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引导劳动者或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与当地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加强裁审衔接,统一办案标准,提升案件处理质效,提高仲裁工作社会公信力,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公平正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依托“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建立线上投诉渠道,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与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发改委、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注重部门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职责。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工作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摸清和动态掌握本地区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用工情况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基本情况。抓好对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管理人员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增强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意识。

  (三)营造舆论环境。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要继续支持平台企业健康发展,为拓展劳动者就业渠道,提升劳动者就业质量奠定坚实基础,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通过现代媒体平台扩大舆论影响,广泛凝聚共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和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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